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女,194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4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朱士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沭阳县**镇**村**组自家屋后菜园内种植罂粟苗,2019年3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潼阳派出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被告人朱某某种植疑似罂粟共计545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种植的原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于现场被民警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