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61********,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靖江市**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朱某某为自己食用以缓解胃痛,在其位于本市**镇**村**号的房屋后非法种植罂粟。同月1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朱某某种植的罂粟541株并强制铲除。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朱某某处依法扣押罂粟541株,暂存于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罂粟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取样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6.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