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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山东省阳谷县十五里**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许,在阳谷县十五里元镇朱坊村,被告人朱某某在自家院子里非法种植923株罂粟(俗称“大烟葫芦”)。2020年4月14日被阳谷县十五里元镇派出所查获并铲除。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植物为罂粟。

2020年5月8日,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923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冬

检察官助理:王福英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十五里**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速裁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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