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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柏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8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我院批准被柏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柏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注册微信号码****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卷烟, 向微信号码****的使用人销售卷烟11 285元,向微信号码****的使用人销售卷烟9 566元,向微信号码****的使用人销售卷烟15 344元,向微信号码****的使用人销售卷烟21 431元,向微信号码****的使用人销售卷烟14 266元,向微信号码**的使用人销售卷烟63 696元。销售金额共计135 588元,非法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柏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振华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区**路**号。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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