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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2月27日由华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运输烟草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贵******的货车载烟叶12050千克,由云南省曲靖市**区**镇出发,准备运往红河州**县。次日凌晨1时许,朱某某驾驶的该车停放在蒙自市**路一停车场内,当晚22时许被查获。经鉴定,从朱某某驾驶的货车上查获的烟叶价值人民币3313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况下运输价值331303元的烟叶12050千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帮助运输,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松

袁声鹏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1202****。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3张、证人(鉴定)名单一份。

3.扣押涉案烟叶12050千克,建议依法判处。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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