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84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4月起,受雇于老板“勇哥”(另案处理),负责管理本市花都区花东镇白泥塘******的仓库,工资为每月人民币6000元。2019年8月1日22时许,民警和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上述仓库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并现场查获假冒黄鹤楼等品牌香烟一批及仓库钥匙4条,经现场清点,在仓库内缴获涉嫌假冒的十四个品种的香烟共10713条(214.26万支),分别为:1、黄鹤楼(软蓝)2093条;2、双喜(硬经典)799条;3、南京(硬炫赫门)2466条;4、芙蓉王(硬)1594条;5、玉溪(软)745条;6、云烟(软珍品)562条;7、双喜(硬经典1906)128条;8、中华(硬专供出口)1469条;9、利群(硬新版)263条;10、南京(硬红)100条;11、双喜(硬01)33条;12、中华(软)13条;13、利群(硬长嘴)198条;14、芙蓉王(硬专供出口)250条,经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进行价格鉴定:该涉案的十四个品种的香烟共10713条(共214.26万支),总金额为人民币1960058.32元,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真伪鉴定:该涉案的十四个品种的香烟共10713条(共214.26万支)全部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此外,民警和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涉案仓库旁边抓获准备拉货的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和梁某某(均另案处理),在白某某驾驶的粤AO****号牌小货车上缴获的被告人朱某某搬上车的南京(硬炫赫门)香烟936条(共18.72万支),经鉴定,总金额为人民币149760.00元,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真伪鉴定:涉案的一个品种的南京(硬炫赫门)香烟共936条(共18.72万支)全部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查,被告人朱某某至案发时为止己收取“勇哥”支付的两次工资款共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鸿剑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4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已扣押被告人朱某某的涉案假冒卷烟一批、华为牌手机1部、钥匙4条(详见扣押清单0000709、0000710),扣押白某某车上的假冒卷烟一批(详见扣押清单0000711),请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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