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5********,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涟源市**居委会**组,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房。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0月12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朱某某与刘某某结识(已判刑),刘某某经朱某某认识在广西东兴市非法销售卷烟的越南人“阿坤”(另案处理),并从“阿坤”处非法购进卷烟。朱某某作为中间人,主要负责将刘某某需要购买的卷烟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告知“阿坤”,刘某某将烟款经微信转给朱某某,再由朱某某将钱转给越南人“阿坤”,朱某某因而从中获利。仅2019年3月13日至21日期间,刘某某经微信向朱某某为名“宋某某”的微信号转账****,共计人民币51950元。而刘某某购进卷烟后在凭祥市浦寨多次出售给他人。
2019年3月22日14时许,刘某某让女婿颜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湘K****3的小轿车到凭祥市汽车站接收从东兴市托运来的卷烟。颜某某把卷烟搬到轿车后备箱后被凭祥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清点,被查获的卷烟共4个品种共计160条。随后,执法人员对刘某某位于凭祥市**栋**号后面的出租房进行搜查,在其房间衣柜内查获卷烟7个品种共计852条。经清单,查获的卷烟 1012条共计202400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销售由非法渠道购进的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曦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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