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_起诉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现住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海购进真品“和天下”系列卷烟到邵东销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1日、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17日、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四次销售给邵东副食城“某某名品商行”的谢某某真品“和天下”卷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得赃款30852元、39520元、46550元、23750元,共计140672元。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销售真品“和天下”系列卷烟给“某某烟酒商行”的欧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得赃款38300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销售给邵东廉桥镇“某某烟酒专卖店”的刘某某真品“和天下”系列卷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得赃款25825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携带从上海购买回来的45条“和天下”系列卷烟到邵东市**路上,以890元/条准备与刘某某交易时,被邵东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乘车信息、车票、协助调查函复函、建设银行卡明细清单、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卷烟条码登记表、烟草专卖核价表、微信转账记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到案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甲、谢某某、刘某某、欧某某、彭某某、姚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_
检察官:阮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9059****;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姚某甲、谢某某、刘某某、欧某某、彭某某、姚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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