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6*******,汉族,大专文化,居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5日在其居住的兰陵县“**东区”**号楼下车库内,给梁某某面部注射了玻尿酸,造成梁某某右眼视力受损。经鉴定,梁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伤残十级,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国家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20年1月6日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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