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05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小区3幢306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在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文峰巷内开一诊所从事非法诊疗活动,且在2015年5月6日、2017年10月23日两次因非法行医被颍州区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4月11日,颍州区卫健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再次对朱某某开设的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朱某某仍无证继续从事非法诊疗活动。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朱某1、朱某2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智勇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阜阳市颍州区**路**小区3幢306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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