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苑**幢**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3月被罚款20元;曾因赌博,于2015年5月被罚款500元;曾因赌博,于2017年4月被罚款500元;曾因赌博,于2017年11月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非法行医,于2018年8月被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2000元;曾因赌博,于2020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在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号开展诊疗活动。2014年3月10日、2018年8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20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号再次非法行医时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天宁区卫生监督所出具的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戎境莲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号,联系电话:1391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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