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朱某甲身为衡阳市石鼓区**经营部车队长,明知车牌号码为湘D1****的车辆没有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等材料,仍指派朱某乙(已判决)驾驶该车,黄某某(已判决)随车押运,将4罐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每罐1000公斤)从惠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仓库运往博罗县**水厂,用于自来水消毒,当湘D1****车辆行驶至广汕公路博罗县长宁镇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3日,公安民警传唤朱某甲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雨亮
检察官助理 何永仪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667****,保证人冯某某,联系电话:1867521****。
2.案卷材料4册和证据目录1份。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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