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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林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吉林省珲春市**镇**村,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朱某某为给自家农具镐头做镐把,擅自进入珲春林业局春化林场兰家趟子经营区43林班28小班内,使用手锯非法采伐天然水曲柳树1株,在现场造成1根60公分左右的木段后扛回家中。经鉴定:朱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林木权属为国有,树种为天然水曲柳,株树1棵,总立木蓄积0.0191立方米,原木材积0.0108立方米,天然水曲柳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2020年3月31日,朱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无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位置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延林涉字(2020)第082号《涉林案件鉴定报告》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国有林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刘欢欢

2020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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