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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采矿案)_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区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砂场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扎赉诺尔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满洲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9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朱某某于2011年、2012年在扎区灵泉工业园区北侧开采的土砂石用于水洗制砂,经满洲里市国土资源局扎赉诺尔区分局认定,普通建筑用砂属于矿产资源。

2.被告人朱某某于2011年、2012年在扎区灵泉工业园区北侧开采的矿产资源,经呼伦贝尔市经纬测绘责任有限公司测绘:此次测量结论采区的占地面积为5,834.40平方米,采方量为45,452.6立方米(现场取土区域内已经过复垦治理,此次土方量不包括已经治理的土方量)。

3.被告人朱某某在扎区灵泉工业园区北侧开采的矿产资源经扎赉诺尔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认定标的被盗采土砂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玖拾万零玖仟零伍拾贰元(909,052.00)。

4.被告人朱某某的**沙场于2012年6月至2016年11月对外销售的水洗砂方量为:41,421.4立方米;2016年7月份对**铁路局**工务段销售土砂石方量为:56,798立方米;2015年至2018年销售至**市**有限公司水洗砂方量为:3,565.6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自翻车1辆、推土机1辆、钩机1辆。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立案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抓获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前科调查情况说明、报案材料等、随案移送清单;3.证人证言: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被告人朱某某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宇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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