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朱某某,别名:朱某,曾用名:朱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路**号**幢**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借用唐某某身份信息,编造企业名称为“宣威市**农业有限公司”;借用包某某身份信息,编造企业名称为“宣威市**农业有限公司”;借用何某某身份信息,编造企业名称为“宣威市**商贸有限公司”,从宣威市工商联领取小微企业创业扶持补助申请书后,提供相关填报信息交由付某某帮其填写,伪造小微企业申报材料,骗取国家“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补助”扶持金共计人民币6.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洁羽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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