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19〕12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2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Q****7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桥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所具有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耿福忠
2019年12月31日
附注: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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