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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住**镇**村委**5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10时22分,被告人朱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朱某甲、朱某乙由郁南县**镇**村委往**市方向行驶,行驶至郁南县**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乙当场死亡,朱某甲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朱某甲符合在交通事故碰撞所致胸腔脏器损伤致呼吸功能障碍、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致死;朱某乙符合在交通事故碰撞所致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致死。

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甲、朱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涛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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