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刑检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朱光,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街**委**组,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7月21日被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春梅,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街**村**组,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光、刘春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光伙同妻子刘春梅于2011年初至2015年末,虚构以担保公司放利和经营美容院等理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44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55.903万元。后被告人朱光、刘春梅陆续对该笔钱款进行挥霍以及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2015年末,因无力偿还所欠债务被告人朱光、刘春梅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条、银行账户明细等;
2. 证人薛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朱光、刘春梅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光、刘春梅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雨 聂靖柏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光、刘春梅现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
2.起诉卷宗一册,侦查卷宗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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