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左某甲等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右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捕前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组,2012年3月9日因职务侵占罪被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被告人左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68********,汉族,半文盲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捕前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组,无前科。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捕前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被告人左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捕前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组,无前科。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捕前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被告人左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捕前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组,无前科。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被告人左某丁,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捕前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村,无前科。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左某甲、宋某甲、左某乙、朱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左某丙、左某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朱某甲、宋某甲、朱某乙伙同其河南老乡周某甲(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周某乙(另案处理)、宋某乙(另案处理)、左某丁、王某某(另案处理)、周某丙(另案处理)、宋某丙(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 12人在内蒙古阿拉善右旗**工业园区内蒙古**有限公司收购废铁时秘密使用干扰设备对称重地磅进行干扰,影响地磅正常计量吨数,致使原本重量为17吨的废铁在称重时因干扰器干扰原因显示10.37吨,并以每吨1850元的价格支付19180元,之后在甘肃省金昌市**回收公司出售此批废铁时,在正常磅秤称重17吨的情况下以同样单价销售31450元,诈骗金额为12270元。

2、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朱某甲、宋某甲、朱某乙、左某甲、左某乙伙同左某丙、周某丁(另案处理)、周某甲(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周某乙(另案处理)、宋某乙(另案处理)、左某丁、王某某(另案处理)、周某丙(另案处理)、宋某丙(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共计16人在内蒙古阿拉善右旗**工业园区内蒙古**有限公司收购废铁时秘密使用干扰器对地磅进行干扰,企图将实际重量为28.33吨的废铁干扰至22.11吨,并约定以每吨1850元共计40903.50元收购,但在干扰过磅过程中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上述16人随即逃窜武威方向,这次收购的废铁实际重量为28.33吨,价格为52410.50元,故诈骗(未遂)金额为11507元。

3、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朱某甲、左某甲、宋某甲、左某乙、朱某乙伙同宋某乙(另案处理)、左某丙、周某丁(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9人在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右旗**旧苏木项目部收购废铁时秘密使用干扰设备对地磅进行干扰,影响地磅正常计量吨数。并将原本重量为44.17吨的废铁在过磅时干扰至25.6吨,并以每吨1750元的价格收购并支付44800元。后在武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将此批废铁在正常磅秤称重44.17吨,以每吨约1800元共80389元的价格销售,诈骗金额为35589元。

4、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朱某甲、左某甲、宋某甲、左某乙、朱某乙伙同宋某乙(另案处理)、左某丙、周某丁(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9人再次在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右旗**旧苏木项目部收购废铁时,同样以秘密使用干扰器干扰磅秤正常过磅,将实际重量为30.69吨的废铁干扰至16.9吨,并以每吨1750元的价格共支付29575元收购,后在武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销售30.69吨,以每吨约1800元,共计54800元的价格销售,诈骗金额为25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3777.0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72321.0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甲、宋某甲、朱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84591.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甲、左某甲、宋某甲、左某乙、朱某乙、左某丙、左某丁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某甲、左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宋某甲、左某乙、朱某乙、左某丙、左某丁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左某丙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朱某甲、左某甲、宋某甲、左某乙、朱某乙、左某丙、左某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妮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换押证7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