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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廖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廖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朱某甲、廖某甲利用“集结号”等游戏平台,通过低买高卖游戏分的方式为玩家提供上下分服务,聚众赌博,非法牟利56180元。

2020年8月6日,民警在金华市婺城区阿凡提网吧将二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侦查报告、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刘某某、朱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刑事检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互联网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和虚拟游戏币兑换服务的方式,在互联网游戏平台中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某甲、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伟文

检察官助理:吕敏翔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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