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区**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区**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朱某甲、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佛山市三水区**镇**区**巷**号门前因狗只问题与被害人朱某乙其发生口角继而打斗。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把被害人朱某乙其拉倒在地致其右手受伤。随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朱某丙加入打斗并致被害人朱某丙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其右手背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被害人朱某丙右侧第4、5前肋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朱某甲、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张某某经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已赔偿被害人朱某乙、朱某丙,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朱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朱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4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张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区**巷**号,联系电话:1342079****;
2.卷宗四册、光盘四张及证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各二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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