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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张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睢宁县****村。被告人朱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9月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5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2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1日、2019年1月4日将案件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宁县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11月21日,2019年1月31日将案件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以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12月21日、2019年2月28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某甲与张某甲、乔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或分别结伙,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提供伪造房产证并签订虚假抵押贷款协议、虚构投资无烟炉等手段,先后实施骗取六起。其中被告人朱某甲参与实施5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7.48万;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实施4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6.88万。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与乔某某通过与王某某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并以提供伪造的睢宁**小区**号楼**室房产证作为抵押,乔某某作为担保人等方式骗取王某某的信任,从而诈骗王某某现金3.68元。

2.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乔某某经通过与沈某某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并以提供伪造的的睢宁**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证作为抵押的方式骗取沈某某的信任,从而诈骗沈某某现金1万元。

3.2018年5月份,被告人朱某甲虚构投资无烟炉生意,骗取吴某某投资款7.6万元。

4.2017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与冯某某、张某乙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并以提供伪造的睢宁**小区**号楼**室房产证作为抵押的方式骗取冯某某、张某乙的信任,从而诈骗冯某某、张某乙现金8万元。 

5. 2017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乔某某通过与彭某某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并以提供伪造的睢宁**小区**号楼**室房产证为抵押,乔某某作为担保人等方式骗取彭某某的信任,从而诈骗彭某某现金28000元。

6.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朱某乙(另案处理)通过与陈某某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并以提供伪造的睢宁**小区**号楼**室房产证为抵押,朱某乙作为担保人等方式骗取陈某某的信任,从而诈骗陈某某现金2.4万元。

2018年6月1日,被告人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朱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及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乔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心

2019年3月13日

附:

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4册363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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