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区**乡**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10月1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82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10月1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彭某甲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赵某某(另案处理)以境外赌博平台需要银行卡为由,分别联系被告人朱某甲、彭某甲,并承诺支付报酬,要求其向赵某某提供开通手机银行的银行卡。2019年8月,被告人朱某甲带领其亲友朱某乙、刁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到郑州、运城等地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2019年8月29日,朱某甲按照赵某某要求,将以其亲友名义办理的28张已经开通手机银行服务的手机卡寄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万丰大朗山东宝小区28栋12b黄某某处,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8月,被告人彭某甲让亲友彭某乙、潘某甲、潘某乙三人,办理3张手机卡、8张银行卡、8个U盾。2019年9月9日,彭某甲按照赵某某要求,将以其亲友名义办理的开通手机银行服务的3张银行卡、1张手机卡、3个U盾寄至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翰林华府菜鸟驿站(小黑代收);2019年9月30日,彭某甲按照赵某某要求,将以其亲友名义办理的开通手机银行服务的2张手机卡、5个U盾寄至广东省广州白云区太和镇大源黄庄御景家园东菲转辉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彭某甲及同案犯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尚某某、马某某、彭某乙等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银行卡、U盾、手机卡;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开户信息、抓获证明、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彭某甲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 欣
李蓬蓬
二○二○年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彭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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