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17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村**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镇**村**号,暂住**镇**村**队**号。
上述两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郁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5********,汉族,中专文化,**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职工,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方某某、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起,被告人朱某甲、方某某、郁某甲经事先预谋,先后利用微信、闲聊、默往、乡聊等应用程序或即时通讯软件,建立聊天群纠集赌客,在三名被告人在“**麻将”游戏平台开设的亲友圈房间内进行麻将赌博。三名被告人通过购买房卡后组织上述赌客进入相应的**麻将”游戏平台亲友圈房间赌博、赚取房卡差价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间,三名被告人在方某某创建的“**麻将”亲友圈(ID116088),共召集326人次参赌,消耗房卡54696张,累计赌资达515万余元。
2020年3月25日、5月26日,被告人朱某甲、方某某、郁某甲先后被抓获到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朱某甲、方某某、郁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钱某某、朱某乙、郭某某、常某某、冯某某、何某某、杨某某、沈某某、胡某某、朱某丙、郁某乙、周某某、顾某某、殷某某、柯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其等人分别经上述三名被告人纠集在三名被告人建立的**麻将亲友圈房间内进行麻将赌博,由三名被告人每局收取“台费”5元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民警从柏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调取到涉案**麻将亲友圈的圈主的信息、购卡记录、赌博游戏记录和赌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分别从三名被告人处扣押移动电话的情况。
5.相关微信信息和聊天记录截屏,证实被告人朱某甲与方某某之间关于开设赌场的聊天,及方某某与**麻将卖卡人的聊天及买卡记录等。
6.相关“**”麻将界面及战绩截屏、微信、闲聊、默往、乡聊的个人信息截屏、群信息及聊天内容截屏,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钱某某、朱某乙、郭某某、常某某、冯某某。何某某、杨某某、沈某某、胡某某、朱某丙、郁某乙、周某某、顾某某、殷某某、柯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处收到其手机中涉案的**麻将亲友圈的情况,方某某的微信、闲聊账号信息,闲聊群情况,以及部分在闲聊中转账给方某某的情况。
7.相关微信转账记录、清点记录,证实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房卡费用,及三名被告人之间分别转账支付相关赌博获利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与赌博的钱某某等人均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三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方某某、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宁栖
检察官助理赵菲菲
2020年7月23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8册(附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