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浦**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2019年10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0时许,被害人连某甲在汕头市潮南区**镇**酒店走廊不小心碰撞到同案人朱某戊(已判),后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伙同同案人朱某己、朱某戊、许某森、朱某庚(均已判)等在酒店走廊及311包厢殴打被害人连某甲等人,致连某甲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连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朱某甲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朱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接受证据材料、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相关证实材料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连某甲的陈述;
3. 证人证言:证人徐某娥、侯某某、连某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 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朱某戊、朱某庚、许某森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
7.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丙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1月23日
附:1. 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丙现监视居住在案;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七册;
3.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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