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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犯妨害信用卡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现住平和县**镇**村**号。曾因开设赌场,于2018年12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现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现住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现住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在南安市**镇成功国际城10幢1006室,组织张某某、朱某戊、朱某己、曾某甲利用银行卡在赌博网站上注册账户、充值及提现,并在赌博平台对赌大小,赚取网站流水返利。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通过购买、借用等手段,非法持有15张分别名为蒋某某、邓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杨某甲、陈某某、谢某某、朱某辛、胡某某、邱某某、肖某某、曾某乙、朱某癸、杨某乙、朱某壬的银行卡。

2019年8月12日,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镇成功国际城10幢1006室内查获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丙并当场查扣15张他人信用卡。

2019年11月5日,南安市公安局在龙岩市新罗区万达广场SOHOA栋一楼大厅抓获被告人朱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笔记本记账情况、银行卡资料及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戊、朱某己、张某某、曾某甲、朱某庚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培卿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现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五册、光盘三十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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