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福田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福田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福田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于2019年9月28日起,在本市海珠区**巷**号**房,招揽赌客并提供麻将桌、麻将、筹码供赌客以打麻将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提供手机及微信为赌客兑换筹码、抽水。2019年10月16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杨某某及参赌人员共14人,缴获电动麻将台3张、麻将6副、筹码383张、记账本1本。经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23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赵某某、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乙、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92616****。
2.卷宗4册9卷。
3.扣押电动麻将桌3张、麻将6副、筹码383张、记事本1本、手机4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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