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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朱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等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性,1985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5********,汉族,初中,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市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乙,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7********,汉族,初中,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巷*号***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袁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8年6月份开始在深圳**吴某某(另案处理)处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其间,朱某甲教给妹妹朱某乙如何进行网络放贷,朱某乙学会后,通过姐姐朱某甲购买了一部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开始自行网络放贷。朱某甲在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购买部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自行开始网络放贷。

2019年1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利用自己和王某某的账号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共向215个账户放款1786次,共计176.167230万元;收回2134次,共计回款211.158084万元,非法获利34.990854万元。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乙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共向214个账户放款716次,共计122.222500万元;收回1345次,共计回款149.635127万元,非法获利27.412627万元。

   二人网上放贷方式是:

首先,二被告人通过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被害人电话,以正规网贷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借条费”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其次,二被告人肆意规定还款具体时间,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二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使用多个微信、支付宝账户,为被告人介绍其本人假扮的其他出借人或者二被告人之间相互推荐,引诱被害人续借,与被害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进一步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最后,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二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分别采取拨打被害人电话、通讯录手机号码、群发含有被害人身份信息的图片或者威胁转专业催收公司催收等方式进行恐吓、滋扰,向被害人索取虚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二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手机、银行卡;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许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聊天记录提取内容打印件。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且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运宽

检察官助理:贾  强

2020年9月05日

 (院印)

附件:

    1.二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羁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鉴定意见书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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