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2********,汉族,大学文化,务农。山东省郯城县人,户籍地郯城县**镇**庄**村,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户籍地临沂市河东区**村**号,住临沂市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郯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福建省泉州市人,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镇**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幢**单元**楼**号。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朱某甲在其注册经营的山东鑫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内,招募工人生产假冒“3Q”注册商标的3QN95口罩14000只,后以每个31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经营数额434000元。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上述口罩系被告人朱某甲假冒“3Q”注册商标生产的口罩,仍以每个48元、65元的价格分两批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28400元。另外,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共同生产假冒“3Q”注册商标的3QN95口罩30000只,非法经营数额9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转账明细等书证,证人王某乙、袁某某、岳某某、杨某某、常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添添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查材料1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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