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分别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健康村413号便利店、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健康村267号便利店利用香港“六合彩”特码中奖情况,接受赌徒投注,并将投注款交给上家朱某丙(另案处理),从中收取投注金额的9%作为报酬。2019年10月24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健康村413号便利店内检查时抓获被告人朱某甲及参赌人员郑某某、张某某、谢某某,从朱某甲处提取到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随后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健康村267号抓获被告人朱某乙。
经查2019年至案发,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共从中获利约人民币4万元。经审计,被告人朱某甲与上线朱某丙微信转账收入人民币102631.3元,支出人民币45955.5元。被告人朱某乙与上线朱某丙微信转账收入人民币55172.4元,支出人民币158283.1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上述参赌人员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租赁合同、微信转帐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
4、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闽海财审字(2019)第969号专项审计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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