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现住**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现住济南市莱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9时许,被害人朱某丙与彭某某因**村村南地里树木遮阴问题双方发生争吵。朱某丙将彭某某推倒在地后,朱某丙就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后彭某某联系被告人朱某甲(系彭某某丈夫),朱某甲联系被告人朱某乙(系彭某某儿子),后二人分别赶回**村。当日10时许,朱某甲和朱某乙先后赶到朱某丙家中要找朱某丙质问。朱某甲先进到朱某丙屋内,朱某甲让朱某丙给其妻子看病,朱某丙称不去,朱某甲用拳头打了朱某丙面部一拳,将其打倒在地,朱某甲摁住朱某丙,用手扇了朱某丙脸部几巴掌,朱某甲又将朱某乙叫到屋内,朱某乙进屋后,用脚朝朱某丙的右胯部和右肋部踢了几脚,之后朱某丁进到屋内将朱某乙拉出屋外,又将朱某甲拉出屋外,朱某甲临走时用脚朝朱某丙身体踢了几脚。经法医鉴定,朱某丙右侧第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3.被害人朱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丁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源
2020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396344****、1386340****。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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