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朱某乙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0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以后,于2019年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2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大道**号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乙发生矛盾,随后两人发生打斗。被告人朱某甲的儿子朱某丙(另案处理)到达现场后,与被告人朱某甲一起继续与被害人朱某乙进行打斗。双方打斗致被害人朱某乙、被告人朱某甲以及朱某丙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朱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朱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物证;6.书证;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 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丽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四册及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