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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寻衅滋事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村**组**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村**组**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号,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村**组**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邓某某饮酒后来到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小区**栋**茶铺,与同事杨某某、张某某在该茶铺大厅靠门处的位置打麻将。因朱某甲酒后打牌一直骂骂咧咧,麻将打了半小时左右四人就没有继续再打。朱某甲因最后一盘未收到麻将“胡牌钱”10元便在茶铺大厅大吼大叫。老板娘李某某便上来劝阻,朱某甲不听劝阻,还用手推了李某某。李某某随即通知其丈夫被害人易某某过来,易某某过来后与朱某甲发生抓扯。在二人抓扯期间,邓某某微信语音通知朱某甲的弟弟被告人朱某乙到场,李某某也打电话报警。在周围群众劝说下,易某某与朱某甲停止抓扯。朱某乙先于警察来到现场,与易某某发生纠纷,后朱某乙与朱某甲、邓某某一起对易某某进行殴打,将易某某打伤。经鉴定,易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邓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甲、朱某乙、邓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朱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朱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良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邓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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