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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朱某乙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2011年11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8月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丙,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镇**路**路**号。2020年8月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丙、朱某甲、朱某乙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王某某通过微信委托被告人朱某乙以15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一本《**作业操作证》;

2、2020年6月10日,郝某某通过微信委托被告人朱某乙以18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一本《**中学毕业证》;

3、2020年7月10日,陈某某通过**图文广告委托被告人朱某乙以19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一本《**大学毕业证》,被告人朱某乙又联系被告人朱某丙伪造该证;

4、2020年7月18日,徐某某通过微信委托被告人朱某乙以20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一本《山东省滕州市**毕业证》及《山东省普通**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被告人朱某乙又联系被告人朱某甲伪造该证;

5、2020年7月17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委托被告人朱某乙以26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一页枣庄市公安局临山派出所《**登记卡》,被告人朱某乙又联系被告人朱某丙伪造该证;

6、2020年7月15日,穆某某通过微信委托被告人托朱某乙以400元的价格伪造《**所有权证》和《**户口簿》,被告人朱某乙又联系被告人朱某丙伪造该证;

7、2020年8月3日,张某某通过微信委托被告人朱某甲以20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一本《江苏省**中学毕业证》;

8、2020年8月4日,陈某某通过中间商“小鱼”委托被告人朱某甲以20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一本《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中学毕业证》;

9、2020年5月3日,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朱某甲以20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一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毕业证》;

10、2020年8月初,江某某所在公司王某某、陈某某过中间商“**”以3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朱某甲为江某某伪造上海市《**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1、2020年8月3日,刘某某通过中间商“**”委托被告人朱某甲以60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一本上海市《**权证书》;

12、2020年8月3日,徐某某过中间商“刘某某”委托被告人朱某甲以20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一本《**初级资格证书》;

13、2020年8月9日左右,顾某某通过中间商“刘某某”委托被告人朱某甲以200元的价格为耿某某和顾某某伪造了两本上海市《**职工上岗证书》;

14、2020年7月底,刘某某通过中间商“小某某”委托被告人朱某甲以20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了一本《**证》;

15、2020年7月16日,魏某某通过微信委托朱某某(另案处理)以30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证》和《**证明》,朱某丁(另案处理)又联系被告人朱某乙,被告人朱某乙又联系被告人朱某丙伪造该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郝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文萍

                                               张雪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丙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诉讼卷六册,光盘七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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