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零工,住本市江宁区**街道**村**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0********,汉族,小学文化,零工,住本市江宁区**街道**村**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朱某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江宁区**镇**社区**桥**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6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刘某某、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在本市非法收购、处置的不少于19.699吨的废机油、废液压油,销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刘某某,共计得款人民币不少于8208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又将收购来的不少于16.528吨废机油、废液压油非法转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潘某某,共计得款人民币不少于50000元。被告人潘某某将从被告人刘某某处非法收购的废机油、废液压油存放在本市雨花台区**路**号**栋楼下进行非法处置后,向外出售。
2020年7月2日,民警在本市江宁区**街道**村**村**号朱某甲处扣押到未销售的废机油、废液压油共计5.68吨,在本市江宁区**路**号院内刘某某处扣押废机油、废液压油共计1.72吨,在本市雨花台区**路**号**栋楼下潘某某处扣押废机油、废液压油共计0.72吨。
经认定,上述废机油、废液压油均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8类危险废物。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潘某某在处置废机油过程中,造成本市雨花台区**路**号**栋楼下的下水道口、江宁区**路**号院地下排口水质中的PH值、石油类、铜锌等污染点元素数值超出未受污染点的数值,本市雨花台区**路**号**栋**单元楼下土壤、江宁区**路**号院内污染点的土壤中锌、镉、铜等元素超出未受污染点土壤的数值。
被告人朱某甲、刘某某、潘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某乙经电话传唤到案,四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等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刘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博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认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称重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刘某某、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刘某某共同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刘某某、潘某某共同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乙自动投案,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刘某某、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梅菁
检察官助理:张浩霖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江宁区**街道**村**村**号;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江宁区**镇**社区**桥**号;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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