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朱某甲曾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4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九百元。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98**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朱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4日、11月8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8日、11月23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3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于2019年1月以来,与他人经预谋,先由他人谎称以网络刷单赚钱为由搭识被害人、并获取被害人的淘宝账户二维码、交至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后由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登陆被害人淘宝账户、下单购买迪士尼乐园电子门票,下单时填写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自备的邮箱,后再由他人以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付款,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在收到上述电子门票后未将刷单款、或电子门票退还给被害人,而将电子门票予以出售、并同他人分成获利,最终致被害人刷单款被骗。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4月间,或单独、或伙同朱某乙共同采用上述手段,最终致崔某某、郭某某、马某某、龚某某等4名被害人刷单款被骗共计人民币17031元。
被告人朱某乙于上述时间段,参与诈骗崔某某、龚某某等2名被害人,致该2名被害人刷单款被骗共计人民币3733元。
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于2019年4月9日,与他人经预谋,采用上述手段,致被害人崔某某被骗刷单款人民币2275元。
2.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4月9日,与他人经预谋,采用上述手段,致被害人郭某某被骗刷单款人民币4712元。
3.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4月10日,与他人经预谋,采用上述手段,致被害人马某某被骗刷单款人民币8586元。
4.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于2019年4月10日,与他人经预谋,采用上述手段,致被害人龚某某被骗刷单款人民币1458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4月11日,与他人经预谋,采用上述手段,致被害人葛某某被骗刷单款人民币5772元,因被害人发现并要求商家退还而未能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乙家属分别退赔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2300元、龚某某人民币2300元,分别取得了被害人崔某某、龚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朱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淘宝订单截图、微信截图、谅解书等;
2.证人刘某某、马某某、朱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敏莺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查获的手机、电脑、银行卡、电话卡等物若干均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U盘一个、执法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