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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朱某乙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424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号,住广州市黄埔区****号。因有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11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1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道**号**栋**房。因有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 18时许,小健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朱某甲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双方商定由被告人朱某甲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人民币2200元的毒品加人民币600元的路费)售卖“K”粉4克给小健,小健预付了车费355元给被告人朱某甲。当日22时许,代为送毒品的被告人朱某乙来到深圳市罗湖区**大厦对面的**路边将一小包毒品交给小健,小健当即支付剩下2400元人民币现金的毒资,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朱某乙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小健手中查获一小包疑似毒品“K” 粉,经鉴定涉案毒品净重为2.88克,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毒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小健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民警对缴获毒品进行称重、取样、扣押过程的相关视频以及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三张)。

3.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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