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社区主任,住菏泽市牡丹区**路**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路**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赌博罪,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朱某甲伙同马**(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被告人朱某乙家聚众赌博,朱某乙为牟利,为上述赌博提供场所。2020年3月25日凌晨2时许,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昆明路派出所民警在朱某乙家西南角的小屋内,将正在用牌九赌博的朱某甲、马**等人抓获,现场收缴牌九1副、骰子8枚,赌资人民币1838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马**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朱某乙为上述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玉彪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路**庄**号;被告人朱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路**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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