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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朱某乙销售假药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吉林市昌邑区**大药房法定代表人,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朱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系吉林市昌邑区**大药房经营者,住吉林市丰满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8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6月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乙系位于吉林市昌邑区**雅苑小区**号网点的吉林市昌邑区**大药房经营者,于2017年6月私自决定购进7盒无药品质量相关资质的“瑞舒伐他汀钙片(可定,心脑血管类药品)”,并以每盒人民币45元的价格摆在药店柜台出售。后于2017年7月被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分局查扣,经吉林市食品药品所检验认定为假药。

被告人朱某甲系位于吉林市昌邑区**雅苑小区**网点的吉林市昌邑区**大药房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于2017年10月收受3盒无药品质量相关资质的“丁苯酞软胶囊”,并以每盒人民币170元的价格摆在药店柜台出售。后于2017年11月被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查扣,经吉林市食品药品所检验认定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情况说明;

4.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审批表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5.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6.药品介绍。

二、证人刘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在未确定是否为符合国家规定药品的情况下,私自购进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鹤清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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