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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杨某某等3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娄底市人,现住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天心区**镇**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娄底市人,现住娄底市娄星区**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朱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3月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两人商议后决定通过在网上发布私家侦探的信息,以能为他人进行私家调查为幌子实施诈骗。先由被告人杨某某冒充业务经理,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商谈调查事项、收费标准以及预先收取部分款项,然后由被告人朱某甲冒充侦探公司业务员,谎称相关资料已调取,打电话与被害人联系资料送达过程中,以需要缴纳人身安全保障金或支付调查费尾款为由,要求被害人打款到指定账户。待被告人杨某某确定相关款项已到账后或被害人怀某某被骗提出退款时,二被告人遂电话关机。自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宋某某、潘某某、易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共计23万余元。

被告人朱某乙在明知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让其取款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于2019年5月6日、5月19日、5月20日晚至21日凌晨,先后多次到娄底市区、湘乡市棋梓镇以及湘乡市区的银行ATM机上,用被告人朱某甲交付的林某某(卡号62284811984********)、刘某某(卡号62170029601********)的银行卡取款共计75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朱某甲先后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6月2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某乙于2019年7月15日主动到住所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款仍帮助取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乙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展丽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及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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