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1********,汉族,不识字,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萧县**镇**行政村**厂。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2********,汉族,不识字,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萧县**镇**行政村**厂。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与王某甲于2004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自2015年7月至今,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告人朱某甲与王某甲存在婚姻关系,仍与被告人朱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均于2020年7月2日经萧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结婚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杨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 永
检察官助理:朱亮晶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均住萧县**镇**行政村**厂。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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