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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章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51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里**村**号,个体户。2019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油漆工。2019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4月24日两次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10日、5月22日移送起诉,同年6月15日就章某某部分犯罪事实补充起诉。被告人朱某甲、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在其位于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小里桥村238号的家中等地通过手机微信,接受辛某甲、鲍某某、柯某甲、袁某某、柯某乙、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潘某某、辛某乙、朱某乙、王某甲、池某某、郑某甲、许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牟某某、崔某某、陈某甲、葛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共计15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连同其本人的投注转投至上线王某丁(另案处理)处,小部分投注至章某某处,从中非法获利约1.5万元。

2016年6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在其位于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中岙村169号的家中等地,通过手机微信,接受刘某甲、刘某乙、林某甲、蔡某某、陈某乙、王某戊、郑某乙、吴某某、王某己、朱某甲、王某庚、洪某某、周某某、解某甲、胡某某、解某乙、解某丙、解某丁、陈某丙、林某乙等人“六合彩”投注共计74万余元,连同其本人的投注转投至上线王某丁处,从中非法获利约1万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17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支付账单明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郑某某、朱某丙、牟某某、池某某、姜某某、王某甲、葛某某、朱某乙、林某丙、许某某、辛某乙、崔某某、潘某某、卢某甲、柯某甲、柯某乙、卢某乙、应某某、蒋某甲、林某乙、解某丁、陈某丙、解某甲、解某乙、王某戊、林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胡某某、王某己、周某某、郑某某、王某丁、解某丙、蔡某某、孙某某、洪某某、陈某乙、吴某某、蒋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 被告人朱某甲、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行政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章某某未经国家批准,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  熙

检察官助理:池金茜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章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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