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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肖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1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路**号。因赌博于2010 年4 月14 日因赌博被尤溪县公安局处以罚款3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朱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朱某乙与陈某某(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福州“保利香槟国际”四人共同租用的套房内,使用手机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为“CC”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拉拢赌客到赌博网站注册并按赌博网站内设置的时时彩、北京赛车、六合彩等方式赌博,从中获利(利润共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上线按代理账号下的赌客实际投注流水总额的2%支付“水钱”;第二部分是上线按实际盈利的15%至30%不等支付分红)。后为方便结算,四人以每月4000元雇佣陈某甲(已判决)做财务管理。陈某甲明知陈某某等人所从事的是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其浦发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及QQ帮助陈某某、朱某甲、肖某某、朱某乙等人收取赌资、给会员账号上分、下分等。朱某甲、肖某某、朱某乙与陈某某共同为“CC”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拉拢赌客一个月,期间收取赌资117.5882万元,共获利约7万元,朱某甲、肖某某、朱某乙与陈某某每人分得1.6399万元。

2017年11月,朱某甲、肖某某、朱某乙与陈某某因故不再合作,朱某甲、朱某乙与陈某某便采用上述方式各自为“CC”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朱某甲、朱某乙为“CC”赌博网站代理至2018年1月初。期间朱某乙与陈某某共同雇佣陈某甲做财务一个月。朱某乙、朱某甲各自担任“CC”赌博网站代理期间,朱某甲共收取赌资人民币29.906万元,被告人朱某乙共收取赌资人民币54.9677万元。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在福州市福新中路福新公寓楼下被福州铁路公安抓获;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华夏广场楼下被当地民警抓获;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朱某乙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朱某乙、朱某甲、肖某某各退出赃款人民币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羁押证明、临时羁押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肖某甲证言;3.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肖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某、陈某甲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6.微信、支付宝账户明细、登入及交易情况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朱某乙共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收取赌资累计人民币117.5882万元,三人非法获利均为1.6399万元,朱某乙独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收取赌资54.9677万元,朱某甲独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收取赌资29.906万元,均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三名被告人共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本案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被告人朱某乙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正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尤溪县**镇**村**路**号。

2.随案移送卷宗6册。

3.量刑建议书7份。

4.光盘5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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