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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肖某某等拐卖儿童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镇**村。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街道**村。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原益阳**医院业务科主任,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路**号**房**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7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无业,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镇**村。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无业,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村。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幼师,住贵州省金沙县**镇**村。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该局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幼师,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务工,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村。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务工,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村。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乡**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9月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镇**村。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村。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镇**村。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3198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务农,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4196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工商个体户,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无业,住湖北省宜昌市任家岗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务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镇郊区**村。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务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镇郊区**村。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吴某甲、杨某某、高某某、谭某某、张某甲、刘某某、万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朱某乙涉嫌拐卖儿童罪、以朱某丙、王某丙、江某某涉嫌买国家机关证件罪、以吴某乙、颜某某、于某某、黄某某、曾某某、李某某、佘某某、周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分别于2018年10月27日、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决定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2日、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2月12日、4月27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月份开始至2018年6月21日本案案发止,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微信和QQ聊天软件在网上发布可以为不愿意抚育自己新生宝宝的人寻找收养家庭,并以此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建立了一个名为“精英领家、素质送家”、另一个名为“湖南益阳天使待产群”的两个微信群,用于发送婴儿及其父母和领养方的信息供群成员选择,其中,被告人朱某甲为送养方被告人高某某、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万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朱某乙和领养方被告人颜某某、吴某乙、李某某、曾某某、于某某、黄某某、佘某某、周某某居中介绍,并由领养方被告人以营养费的名义支付6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费用给送养方被告人,被告人朱某甲从中非法获利。经查明,被告人朱某甲每次非法获利2万元至4万元不等,共计非法获利20余万元,送养方被告人各非法获利4万至5万元不等。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丙跟被告人朱某甲商议将欲卖出的新生婴儿的出生证另外出售给需要办理出生证明的人,即被告人王某丙、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某某杜某某(另案处理)、某某某某邢某某和某某张某某(两人均已获判决)。被告人江某某根据犯罪嫌疑朱某甲提供的产妇的相关身份信息和领养人的照片伪造了某某袁某某(另案处理)、某某孙某某、周某某、佘某某、某某某某邢某某、某庚王某丙的居民身份证,每张身份证可非法获利360元;被告人吴某甲多次为被告人朱某甲提供了鉴定胎儿性别的帮助,每次非法获利300-500元不等;被告人肖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根据被告人朱某甲的安排负责产妇待产的具体事宜,被告人肖某某非法获利约3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没有非法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1、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朱某甲安排宦某某(另案处理)在益阳市**睦佳医院待产,并由被告人吴某甲安排对宦某某的胎儿进行了性别鉴定。2月12日,宦某某在该医院产下一男婴。该男婴的出生证由朱某丙出售给郭某某,男婴则由他人(该人的涉案事实正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公安局侦查中)抱走。

2、2018年2月,被告人朱某甲安排王某乙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医院待产,并由被告人吴某甲安排对王某乙的胎儿进行了性别鉴定。3月3日,王某乙在该医院产下一女婴。领养人张某某和王某丁(均另案处理)在该医院见到女婴后表示满意并由其带回收养。

3、2018年4月2日,崔雅玲(另案处理)根据被告人朱某甲提供的信息自己带着一名产妇(该人的涉案事实正在安徽省铜陵市安庆县公安局侦查中)到益阳市**睦佳女子医院找到被告人吴某甲,并由被告人吴某甲安排对该产妇的胎儿进行了性别鉴定。4月4日,该产妇在该医院产下一男婴。该男婴由崔某某收养。

4、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朱某甲安排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到益阳市资阳区人民医院待产,并安排被告人肖某某办理某某冯某某的相关生产事宜,被告人吴某甲对冯某某的胎儿进行了性别鉴定。5月14日,冯某某在该医院产下一男婴。冯某某最终未将该男婴送养,该男婴的出生证通过被告人朱某丙出售给孙某某。

5、2018年4月2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安排被告人肖某某到贵州省贵阳市与欲将自己刚产下不久的女儿送养的王某戊(另案处理)见面商谈送养事宜,几日后肖某某便带着王某戊一起到浙江省杭州市**领养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见面,张某某见到该女婴后表示满意并由其带回收养。

6、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和其男友即被告人高某某在株州丽人医院待产,并由被告人吴某甲对张某甲的胎儿进行了性别鉴定。4月24日,张某甲在该医院产下一女婴。4月30日,在被告人朱某甲的联系下,该女婴由被告人张某甲和高某某在江苏徐州与被告人吴某乙见面。该女婴的出生证通过被告人朱某丙出售给了杜某某。被告人吴某乙见到该女婴后表示满意并由其带回收养。另因被告人吴某乙对家人谎称自己怀有双胞胎,便于2018年4月10日左右通过被告人朱某甲提供的信息联系上被告人万某某,两人达成送养合意后,于2018年4月15日待被告人万某某的妻子任某甲某某产下一男婴后,被告人吴某乙见到该男婴后表示满意并由其带回收养。

7、2018年5月1日,被告人朱某甲安排被告人肖某某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跟欲将自己刚产下不久的女儿送养的被告人刘某某见面商谈送养事宜,次日,在被告人朱某甲的联系下,被告人肖某某带着被告人刘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领养人何某甲和何某乙(均另案处理)见面,领养人何某甲和何某乙见到该女婴后表示满意并由其带回收养。

8、2018年5月1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安排被告人肖某某到江苏省苏州市与欲将自己刚产下不久的儿子送养的陈某某及其男友曹某某(均另案处理)见面商谈送养事宜,几日后在被告人朱某甲的联系下,被告人曾某某在某某某某江苏省苏州市**肖某某见面,曾某某见到该男婴后表示满意并由其带回收养。

9、2018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安排被告人谭某某到株洲丽人医院待产,并安排被告人肖某某办理谭某某的相关生产事宜,被告人吴某甲对谭某某的胎儿进行了性别鉴定。5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在该医院产下一女婴,被告人李某某在该医院见到该女婴后表示满意并由其带回收养。

10、2018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安排被告人王某己(在逃)到株洲丽人医院待产,并安排被告人肖某某办理王某己的相关生产事宜,被告人吴某甲对王某己的胎儿进行了性别鉴定。6月2日,王某己在该医院产下一女婴。在被告人朱某甲的安排下,被告人周某某和被告人佘某某在该医院见到该女婴后表示满意并由其带回收养。

11、2018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乙和其丈夫被告人王某甲在长沙市**字妇幼医院待产,并安排被告人肖某某办理张某乙的相关生产事宜,被告人吴某甲对张某乙的胎儿进行了性别鉴定。6月8日,被告人张某乙在该医院产下一男婴。之后不久在犯罪嫌疑肖某某的联系下,被告人于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陪同被告人颜某某到长沙市**被告人肖某某见面,被告人颜某某见到该男婴后表示满意并由其带回收养。

12、2018年6月8日,被告人朱某甲安排被告人朱某乙到益阳市现代妇女儿童医院待产,并安排被告人肖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办理朱某乙的相关生产事宜,被告人吴某甲对朱某乙的胎儿进行了性别鉴定。6月16日,被告人朱某乙在该医院产下一男婴。被告人朱某丙收取了该名男婴的出生证购买方即邢某某某某和张某某3万元。2018年6月21日,邢某某某某和张某某到该医院正准备领取出生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伪造身份证件罪

自2018年2月份开始至2018年6月21日本案案发止,被告人江某某按照被告人朱某甲提供的身份信息,伪造了袁某某、孙某某、周某某、佘某某、邢某某某某、王某庚、徐某某某某、孟某某、王某辛、李某某、尹某某、邓某某以上共计12张居民身份证,非法获利约3千元。

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自2018年2月份开始至2018年6月21日本案案发止,被告人朱某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被告人朱某甲为送养被告人办理医院生产事宜的过程中,将宦某某、冯某某、张某甲、朱某乙所产新生婴儿的出生证出售给被告人郭某某、孙某某、杜某某、邢某某某某,被告人朱某丙非法获利约3万元。

2018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将被告人张某乙所生婴儿的出生证出售给了被告人王某丙,朱某甲非法获利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吴某甲、杨某某、朱某乙、谭某某、李某某、吴某乙、黄某某、于某某、曾某某、江某某、朱某丙、王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万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颜某某、周某某、佘某某主动到案;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本案2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另案处理人员均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涉案婴儿也已获得解救。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本案另案处理人员的公安机关的相关侦查文书复印件等书证2、袁某某、冯某某、宦某某、何某甲等另案处理人员的供述辩解;3、本案24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DNA检验鉴定书;5、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吴某甲、杨某某、高某某、谭某某、张某甲、刘某某、万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朱某乙拐卖儿童,其中,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吴某甲的犯罪情节达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黄某某、吴某乙、颜某某、曾某某、李某某、佘某某、周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王某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拐卖儿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告人肖某某、吴某甲、杨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乙构成共同犯罪,其中朱某甲、王某甲、张某乙系主犯,肖某某、吴某甲、杨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在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某某与被告人于某某、黄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佘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其中颜某某、佘某某、周某某系主犯,于某某和黄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和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朱某乙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朱某甲在判决前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思瑶

2019年5月10日

附:1、本案24名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及联系方式: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高某某、万某某、王某甲、颜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吴某甲、杨某某、谭某某、吴某乙、江某某、黄某某、于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9800****;

被告人刘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9577****;

被告人张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262****;

被告人王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76004485;

被告人朱某乙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39075****;

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206****;

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587****;

被告人王某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847****;

被告人佘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5624****;

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9562****。

2、案卷材料24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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