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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肖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号。2020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号。2020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号,现住台山市**街道**村**号**房。2020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号。2020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沛文,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5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朱沛文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罗某某去到台山市台城城西市场路段,被告人朱某甲因琐事与陈某甲发生争吵并认为对方要与己方打架,遂召集朱沛文、刘某某、肖某某等人到场打架,上述被告人均到场后动手殴打了陈某甲的同伴陈某乙、陈某丙致二人受伤,陈某甲见状持剪刀刺向朱某甲、刘某某等人致二人受伤。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朱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去到台山市公安局西门派出所投案,同年10月9日,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朱沛文、罗某某去到台山市公安局西门派出所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台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甲、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赔偿陈某乙、陈某丙共15000元,并得到陈某乙、陈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朱沛文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

3、证人陈某甲、陈某丁、朱某乙、容某某、邝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鉴定意见。

8、相关书证。

9、视听资料。

10、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朱沛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朱沛文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沛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朱沛文犯罪后均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朱沛文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朱沛文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树兴

检察官助理:卫菲菲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肖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朱沛文现均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光盘七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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