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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胡某某等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三水区人 民 检 察 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乐检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镇**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朱某甲、胡某某驾驶车牌为湘J5****的五菱宏光微型面包车从英德市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与**路交叉口处,合力盗走电缆井内**公司通讯线约50米,后以人民币100多元销赃。

2.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朱某甲伙同朱某乙(另案处理)驾驶车牌为湘J5****的面包车从英德市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与**交叉路口处,合力盗走电缆柜箱内**公司通讯线约60米,后以人民币200多元销赃。

3.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朱某甲、胡某某驾驶车牌为湘J5****的面包车从英德市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与**交叉路口处,合力盗走电缆井内**公司通讯线约40多米,后以人民币150多元销赃。

4.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朱某甲、胡某某驾驶车牌为湘J5****的面包车从英德市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与**交叉路口附近电缆井处,合力盗走井内**公司通讯线约50米,得手后暂未销赃。

5.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朱某甲、胡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为湘J5****的面包车从英德市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工业园**大道的一家工厂的电线井处,合力盗走井内**公司通讯线约100米,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甲、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结论;7.辨认笔录。

被告人朱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詹光华

     检察官助理:熊  伟 

                  2019年11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朱某甲、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各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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