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扬中市**小区**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扬中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扬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峥荣,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住扬中市**小区**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扬中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扬中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扬中市**花苑**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扬中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扬中市**花苑**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扬中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扬中市**苑**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扬中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扬中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蔡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波克捕鱼”为网上捕鱼游戏软件,游戏设置了“背包”、“渔友仓库”两个具有道具转移功能的窗口,为游戏中的“白金弹头”等虚拟道具在玩家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条件,玩家可以通过线上交易,线下支付的形式完成游戏道具和现实财产的兑换。
一、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甲、蔡某某夫妇以营利为目的,将“波克捕鱼”游戏账号租给玩家用于赌博,并买卖回收玩家在游戏中赢取的“弹头”,盈利数额为336.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审计报告;5.游戏演示视频、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二、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顾某某、黄某某夫妇以营利为目的,将“波克捕鱼”游戏账号租给玩家用于赌博,并买卖回收玩家在游戏中赢取的“弹头”,盈利数额为4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顾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审计报告;5.游戏演示视频、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三、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将“波克捕鱼”游戏账号租给玩家用于赌博,并买卖回收玩家在游戏中赢取的“弹头”,盈利数额为21.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审计报告;5.游戏演示视频、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各被告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朱某甲、蔡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朱某甲系主犯,被告人蔡某某系从犯;被告人顾某某、黄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顾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被告人顾某某、黄某某、朱某乙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蔡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检察官助理:路小朋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其余被告人均取保于各自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