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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赵某某等3人贪污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汉族,高中毕业,原任河南省新蔡县**村委**,户籍所在地新蔡县**,住新蔡县**南侧。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违法被新蔡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10日,被新蔡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涉嫌贪污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9********,汉族,大专毕业,河南省新蔡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河南省新蔡县**乡,住新蔡县**街道**小区。因涉嫌贪污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街道,住新蔡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赵某某、朱某乙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朱某甲在担任**街道**村委**期间,在协助**街道实施房屋(宅基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其母李某某已死亡的事实,虚构宅基地补偿面积43.01平方米,以李某某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骗取拆迁补偿款80903元。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朱某甲退缴赃款68407元,2019年9月6日将剩余赃款12903元退缴。

二、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在办理新蔡县**街道安置区拆迁改造安置补偿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甲、赵某某、朱某乙预谋后,利用被告人朱某甲、赵某某职务之便,以被告人朱某乙的名义虚报宅基地补偿面积728.27平方米,骗取拆迁补偿款218481元。后被告人朱某甲分得7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分得85000元,被告人朱某乙分得58481元。三人案发前均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任职证明、新蔡县人民政府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文件、拆迁安置勘界图、领款单、银行取款手续、新蔡县纪委监察局收据及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等;

2、证人朱某丙、朱某丁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赵某某及朱某乙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赵某某及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告人赵某某、朱某乙共同贪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贪污数额巨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过、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甲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共同贪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贪污数额巨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过、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赵悦两年零六个月至三年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贪污数额巨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过、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乙与被告人朱某甲、赵某某合伙贪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共同犯罪,其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朱东东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秀峰

        杨  凯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赵某某、朱某乙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赃款已退缴新蔡县财政局**街道办事处代管资金财政专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证人名单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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