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2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租住深圳市**区**街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 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12月17日14时许,因朱某乙等人在**镇**山挖废石的事情与陈某乙发生矛盾,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伙同朱某丙等十余人持砍刀、甲鱼叉到陈某乙选厂追砍陈某乙, 陈某乙父亲陈某丙上前劝阻时衣服被砍破,陈某乙跑到铲车上后发动铲车追朱某乙等人,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等人跑散,朱某丙在追砍陈某乙的过程中被杀伤。经法医鉴定:朱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2016年1月18日10时许 ,陈某丁因废石与陈某戊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朱某甲随同陈某丁、郭某某、朱某丙等人持砍刀、甲鱼叉等凶械具赶至**路段附近,被告人朱某甲等人持砍刀、甲鱼叉上前将刘某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刘某某的陈述; 5.辨认笔录;6. 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7.视听资料;8.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伙同他人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殷永志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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