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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陈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261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州市******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2年1月6日减刑10个月,2012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批准逮捕,次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批准逮捕,次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5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2日,自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驾车到贵州省兴义市**办**小区,采用插卡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乙家的防盗门打开后将被害人朱某乙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40000余元、3只金耳环、1个金戒指、1个金手镯盗走,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饰品共价值人民币9986元。

2、2019年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驾车到贵州省兴义市**办**小区,采用插卡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龚某某放在家中的两条硬遵香烟盗走。经兴义市烟草公司价格证明,贵烟(硬高遵)零售价260元一条。

3、2019年2月,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驾车到贵州省兴义市**路**小区,采用撬门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乙放于卧室内的10箱(1箱装有6瓶)飞天茅台酒盗走。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茅台酒共价值人民币89940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朱某乙、龚某某、陈某乙共计142674元,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2.书证:到案经过、卷烟价格证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乙、龚某某、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入室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在刑罚执行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对朱某甲、陈某甲涉嫌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四年零六个月以上六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忠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散卷1页。

3.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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